會章

1. 會名

本會定名為保良局百周年李兆忠紀念中學校友會,英文名稱則為

Po Leung Kuk Centenary Li Shiu Chung Memorial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

2. 會址

本會的會址是屯門大興邨保良局百周年李兆忠紀念中學。

3.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透過舉辦各項活動,藉以:

3.1 團結各校友,促進校友間之友誼。

3.2 維繫校友與母校之間的關係,加強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絡。

3.3 加強校友對母校的歸屬感。

4. 會員

4.1 曾就讀於保良局百周年李兆忠紀念中學(保良局百周年中學)之校友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4.2 各會員擁有選舉、參選和於會員大會提出建議等權利。

4.3 各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等義務。

4.4 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

4.5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

4.6 各會員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5. 組織

5.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5.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5.3 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5.4 常務委員會須在每次周年全體會員大會後的9-15個月內,召開一次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

5.5 常務委員會所有幹事須於其後每隔一次的周年全體會員大會上卸任常務委員會幹事,及選出下一屆度的常務委員會幹事。

5.6 在接獲最少二十名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全體會員大會。召開特別全體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十四日送交各會員。

5.7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最少為二十名會員。

5.8 新常務委員會應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舉行首次會議,及由新任幹事互相選出以下的幹事 :主席、副主席、財政、秘書及其他新任幹事認為適切的職位。

5.9 常務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5.10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增選委員擔任顧問。

5.11 在常務委員會所有會議中,主席有權投票。若雙方的票數相同,則主席可以投額外決定性一票。

5.12 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5.13 所有全體會員大會 (包括周年全體會員大會及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及常務委員會所有會議皆可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採用 (1) 現場會議、(2) 電子會議 (即以一個或以上的電子平台,包括但不限於網址、網絡研討會或電話會議系統)或 (3) 現場及電子會議混合形式進行,而所有該等形式的會議的合法性相同。

6. 財政

6.1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6.2 財政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6.3 常務委員會有酌情權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方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的權利。

6.4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主席、副主席及財政中的其中二人簽署方屬有效。

7. 修改會章 / 解散校友會

7.1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

7.2 任何本會解散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數出席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各會員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

8. 會章生效

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自公佈日期起生效。

9.  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

根據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條例》,法團校董會的成員須包括校友校董,而有關選舉及程序安排則根據「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規則」進行。

(修訂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